暂时进出口货物一般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进行经济、技术、科学、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实施工程建设、设备维护等项目,暂时运往我国境内的货物,须经海关核准后临时运往国外,且须在国内复运或复运。
根据《立博网站》(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三条的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
(一)展览、展销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物品;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所用的表演、比赛用具;
(三)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所用器械、设备和供应品;
(四)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医疗活动所用的仪器、设备和供应品;
(五)本款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活动中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和专用车辆;
(六)货物样品;
(七)慈善活动所用工具、设备和用品;
(八)用于设备安装、调试、检测、维修所用仪器和工具;
(九)装载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用于旅游的自驾游车辆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建设中所用设备、仪器和用品;
(十二)试验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临时入境货物。
单据中特别规定了上述货物类别:
「展览、展销会、会议及类似活动」。
1.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交易会、博览会;
2.为慈善目的举办的展览或会议;
3.为推广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民间友谊而举办的展览或会议;
4.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的代表会议;
5.政府组织的纪念大会。
请注意:在商店或其他营业场所举办的以出售外国商品为目的的非公众展览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展览、展销会、会议等活动。
"展览"指:
1.展览会上的商品;
2.展示展览中机器或用具所用物品的展览;
3.设置临时展台及装修材料;
4.对电影、幻灯片、录像、磁带、说明书、广告、光碟、显示器设备等进行宣传;
5.用于展览的其他货物。
货物样品”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订货参考、检验、试验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商进口和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项目建设所用设备、仪器和用品”是指中外合作项目中,外方自带入境,中方不需向国外付款的建筑设备、仪器和用品。
其他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和特殊需要暂时进出境货物。
"包装材料"系指包装、防护、装填或分开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堆叠的设备。
报关员提醒:在商店或其他营业场所举办的以出售外国商品为目的的非公众展览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展览、展销会、会议等。